業內人士認為,為推動新能源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完善修訂;同時,新型能源體系的建設和新型電力系統的構建,也亟需對《電力法》進行相應的更新。
我國能源法律體系醞釀“上新”。《中國能源報》記者獨家獲悉,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成立了兩個專門工作組,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兩項法律的更新修訂工作,這無疑會助推我國能源高質量發展。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于2024年11月正式頒布以來,業界對于相關子法條款的更新與修訂呼聲日益高漲。
業內人士認為,為推動新能源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完善修訂;同時,新型能源體系的建設和新型電力系統的構建,也亟需對《電力法》進行相應的更新。
亟需新的支撐體系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裝機容量持續增長,發電量在總能源結構中的比重顯著提高,為電力供應、能源安全、推進“雙碳”目標,以及推動經濟社會向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多項條款已不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現階段的發展需求。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支持體系尚未健全,新支撐體系的缺失已成為新能源發展所面臨的重大風險因素。
中國社科院能源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永晟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今日之勢,與20年前相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形態、市場規模、外部環境及所帶來的影響已截然不同。對《可再生能源法》內容的定位和邊界需要重新審視,伴隨可再生能源發展而催生出的各類新技術路線,也隨之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儲能是否也應納入?是否名稱也應該修訂,比如修訂為《新能源法》,以便包括更多新型能源,比如氫能?在當前新能源市場發展路徑已然明確的背景下,我們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聚焦于修訂和完善市場化的長效機制。盡管新能源市場化的進程不斷推進,但持續穩定的市場化長效發展機制仍然缺位,因此,從立法層面上出發,探索和實施必要的改革措施顯得尤為迫切。改革既需要配額制度和綠證等工具,也亟需法制層面的保障。
在一位央企專家的眼中,2009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確立的體系非常清晰,它通過度電補貼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額外成本進行了有效補償。同時,全額保障性收購實際上消除了清潔能源的系統成本,這一體系可謂相當完備。然而,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目標和任務的演變,當前的情況變得更加復雜,該領域迎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和問題。例如,亟需加強相關規劃政策的統籌與協調,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高效消納,增強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和靈活性,以及建立和完善適應可再生能源參與的電力市場規則等。
一位不愿具名的新能源企業高層人士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在面對潛在糾紛時,我們缺乏明確的解決機制。一部法律應當具體明確界定權利與義務,這一點對于除憲法以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是《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時需要考慮的。
涉及環節眾多
在業內看來,《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法》的修訂過程較為波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二者的修訂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進行。在修訂這些法律時,我們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態勢以及電力行業的未來趨勢做出精確的判斷和預測。因此,不僅要避免政策的簡單疊加,更要保證法律的前瞻性和實際效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修訂法律需要與現有的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市場準入政策等多方面政策相協調,確保法律修訂后的政策一致性,《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法》在政策協調中難度大。”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法律的修訂需要經過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需要時間和資源。
“尤其是利益相關方眾多。”上述新能源企業高層直言,涉及電力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修訂會影響到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多方利益,平衡這些利益團體的需求和期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另外,可再生能源和電力行業的技術更新換代速度較快,法律修訂需要預見和適應這些技術變化,這要求立法者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和前瞻性。“此外,能源市場的波動、國際能源價格變化、國內外經濟形勢等都會影響法律的修訂進程。”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所主任馮升波表示:“社會各界對《電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寄予厚望,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也一直在積極推進這兩部法律的修訂工作。”
系統觀點修訂
在談及《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時,多位業內專家指出,目前新能源與傳統能源的管理與規劃往往采取分割化的處理方式。為了實現更高效的頂層設計,必須采取系統化的思維方法。這種系統觀念主要涵蓋兩個層面:一是需要在各行業規劃中加強彼此間的聯系,確保規劃的協同性與一致性;二是應當從產業鏈的角度全面考量,從發電端、電網到用戶端,對整個電力系統進行系統性的規劃。
未來電力系統的發展將顯著體現出互動性。與傳統觀念中用戶與供電角色明確區分不同,現在的界限正在逐漸模糊,這一變化對現有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不同管理部門之間會出現諸多不匹配。因此,從頂層設計的視角出發,法律修訂必須重新審視管理和規劃的方式,以確保管理的有效性和規劃的科學性。
業內普遍認為,支撐體系是《電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修訂的關鍵所在,核心問題在于如何評估新型電力系統和新型能源體系。需要重構評價體系,以判斷這些系統是否真正具有創新性,以及它們是否符合未來中國式現代化的要求。
現有的評價體系可能無法滿足我們未來發展的需求。新的評價體系已經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認可。然而,鑒于各行業間的差異性較大,我們仍需在此領域付出大量努力。
在法律體系構建方面,迫切需要加快步伐。《可再生能源法》已經頒布20年,而《電力法》也需要適應新的行業現狀。近年來,特別是新能源領域的電力系統創新能力尤為突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確界定其責任和相關規定。
在未來的新型能源系統構建過程中,用戶數據的使用將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尤其是隱私權問題。需要明確哪些數據可以被使用,以及這些數據的使用方式,這些都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規定。(中國能源報記者 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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