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廳、委)、交通運輸廳(局、委)、數據管理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體系,積極推動團標、行標和國標互相銜接、同向發力,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數據局制定了《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交通運輸部
國家數據局
2024年12月28日
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有關部署和 2024 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工作方案》要求,積極推進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為加強產品碳足跡管理提供標準化支撐,提出以下指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系統觀念,強化方向指引,立足加快構建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按照“急用先行 穩妥推進”的原則,扎實推進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研制,擴大標準供給,提升標準質量,同步開展碳足跡因子研究和測算工作。鼓勵各方積極參與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制修訂,確保實現 2027 年前制定 100 項和 2030 年前制定 200 項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的目標,促進國內國際標準銜接互認。
二、明確碳足跡核算標準制定路線與技術要求
(一)明確碳足跡核算標準制定路線。立足國內碳足跡工作需求,結合國外碳足跡相關要求,從生產側的初級產品和消費側的終端產品同時推進碳足跡核算標準研制,雙側發力,逐步擴大產品標準覆蓋范圍,鼓勵開展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核算。鼓勵各利益相關方有重點、分批次編制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優先推進基礎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和重點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的編制工作。
(二)統一碳足跡核算標準文本要求。標準名稱統一命名為《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量化方法與要求 XX 產品》,標準中產品碳足跡核算邊界、數據質量要求、清單分析要求和報告格式等技術內容應與《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保持協調一致。
(三)統一碳足跡核算的邊界要求。標準可根據不同的產品系統及功能劃定核算的系統邊界,對于面向終端用戶或消費者的產品,一般采用“搖籃到墳墓”的核算邊界;對于非終端消費產品,一般采用“搖籃到大門”的核算邊界。具體產品標準核算的邊界可根據數據收集情況和需求評估,確定選取全部或部分生命周期階段開展核算。
(四)統一碳足跡核算的活動數據獲取要求。鼓勵標準明確產品生命周期必須使用初級數據的環節和可使用次級數據的環節,開展數據不確定性的質量評價。在初級數據無法獲取的情況下,可按照優先級順序依次使用統計數據、文獻數據、估算數據等次級數據,并注明數據來源。標準應要求分排放類別進行活動數據收集,如原材料消耗、能源使用、運輸方式、廢物處理等現場活動數據。關于電力碳排放核算,具體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可根據《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規定和核算需要, 將綠色電力證書或電力交易合同中的非化石能源使用量,作為產品碳足跡核算的依據,并與國際規則做好銜接。
(五)統一碳足跡因子數據質量要求。標準應優先采用經溯源性核驗的實測數據開展碳足跡因子測算,如無實測數據,可按照優先級順序依次采用政府官方數據、行業經驗值、文獻值等開展碳足跡因子的測算,同時應注明所采用數據的來源,并開展數據有效性和不確定性分析。采用統一規范且與國際接軌的碳足跡因子數據格式,及時將質量評價良好的碳足跡因子納入國家碳足跡因子庫。
(六)加強碳足跡核算數據質量管控工作。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時,應同步開展產品碳足跡試算,擴大試算范圍,驗證標準的可行性并進一步完善。標準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碳足跡核算標準開展相關數據的計量、統計、監測和比對工作,明確排放端監測方法,及時進行數據更新,提升數據收集準確性,加強碳足跡核算結果審核,保障數據安全,提高核算結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三、協調各類碳足跡核算標準協同發力
(七)穩步推進碳足跡國家標準制定。由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重點產品標準清單,征集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立項建議。加強協調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計劃。鼓勵基礎能源、原材料和有迫切需求的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立項國家標準,建立標準項目管理綠色通道,縮短標準制修訂周期,加強與國際銜接,增強國家標準的權威性、認可度。
(八)明確碳足跡行業標準制定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工作涉及全生命周期,具有跨部門、跨行業的特點,對于行業關聯度小、交叉性低、特定領域的細分產品,可研究制定行業標準,有效發揮行業標準對國家標準的補充作用。
(九)規范碳足跡地方標準。針對有地方特色和產業鏈優勢的產品,鼓勵地方積極參與碳足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協助提供基礎數據、因子測算等相關技術支持。已有碳足跡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不再制定地方標準。
(十)探索制定新興領域碳足跡團體標準。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鼓勵符合要求的社會團體針對典型終端產品、新興領域產品等制定碳足跡團體標準。發布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團體標準推薦清單。碳足跡團體標準的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不再鼓勵制定團體標準。
(十一)鼓勵鏈主企業研制碳足跡企業標準。鼓勵有能力的中央企業、大型企業集團探索全產業鏈碳足跡量化方法和企業標準研制,支持將適用性好、影響力廣的企業標準優先納入企業標準領跑者評選范圍。
(十二)定期開展碳足跡核算標準的后評估工作。指導相關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開展碳足跡核算標準實施效果監測評估,及時發現標準不協調和重復制定等問題,將監測評估結果作為碳足跡核算標準管理提升、整合、修訂或者廢止的重要依據。
四、促進碳足跡核算標準有序銜接和實施應用
(十三)完善碳足跡核算標準協調機制。發揮現有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標準化總體組的規劃和協調作用,統籌推進標準制修訂工作。由全國碳排放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48)碳足跡標準工作組聯合各專業領域的技術機構共同歸口編制,以確保不同碳足跡核算標準的規范性和協調性。
(十四)加強碳足跡行業標準跨部門協調。由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嚴格控制行業標準數量,避免超范圍、重復制定碳足跡行業標準。對于已立項、發布的行業標準,待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由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自行廢止。
(十五)完善碳足跡團體標準評價采信機制。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標準需求緊迫性、技術內容合理性、數據來源可靠性、測試驗證充分性等方面研制碳足跡團體標準評價規則。對實施效果好、影響范圍廣、實施滿兩年且被相關因子數據庫多次引用的產品碳足跡團體標準按相關規定適時采信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十六)促進碳足跡核算標準有效應用。推動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在碳定價、碳排放雙控、政府綠色采購、低碳技術推廣等政策措施中廣泛應用。加強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能效標識、碳標識、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與碳足跡核算標準的銜接,規范企業產品碳足跡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十七)加強碳足跡核算標準宣貫培訓。廣泛開展碳足跡核算標準宣傳培訓工作,拓寬碳足跡核算標準信息發布渠道,免費向社會公開碳足跡核算標準文本。支持行業協會、相關機構等組織宣傳培訓活動,普及碳足跡核算標準知識,提升相關方應用碳足跡核算標準能力。
五、加強碳足跡核算標準國際交流銜接
(十八)加強國內外碳足跡標準協調銜接。研究全球主要經濟體和國際組織碳足跡核算標準規范并加強技術交流,立足國情適時推動相關國際標準本土化。對于基礎能源、原材料和重點外貿產品,鼓勵標準編制單位開展碳足跡核算方法和因子數據國內外對比分析,探索推動國際銜接。
(十九)積極參與碳足跡國際標準制定。鼓勵協會、企業和研究機構借助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技術組織平臺,積極參與碳足跡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針對國內優勢產品主動研究提出國際標準提案,推動標準立項與制定實施。
(二十)推動碳足跡標準國際交流合作。與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和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磚國家等開展碳足跡對話,加強與貿易伙伴的碳足跡相關標準交流,不斷凝聚共識,鼓勵各方積極參與碳足跡對外交流合作,多渠道推動我國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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