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12月18日的《【觀點】風電內卷?中央會議引領新思路》[1]文章中,對風電是否內卷做了論述,并得到了后續競爭還會持續甚至加劇的結論。今天就結合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上提到的“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來分析一下,風電產業都有哪些大的環節會面臨更大的市場化競爭。
所謂市場化競爭,就是供需雙方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且存在多渠道多層次的選擇,而非唯一的選擇情況下的競爭[2]。
而市場化改革,也必須以市場化競爭作為基本的前提,沒有市場化競爭的前提,市場化改革就是空中樓閣。
一、項目開發環節
在風電項目開發環節,經常會聽到一個詞叫“非技術成本”,其中包括電站產品開發(此處特指變相倒賣路條)、投資換資源、消納“不給力”等[3]。其中,經營能力不強的風機制造商通過開發電站產品提高經營利潤的做法已屬平常[4],這種做法還進一步導致了地方政府要求風電開發企業要用產業投資來換取資源指標,這些都不是市場化的行為,也是與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目標相抵觸的。
國家早有明確要求,地方政府部門對平價上網項目和低價上網項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關收費方面予以支持,降低項目場址相關成本,協調落實項目建設和電力送出消納條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不得將在本地投資建廠、要求或變相要求采購本地設備作為項目建設的捆綁條件,切實降低項目的非技術成本。
會議明確提出“深化電力領域綜合監管,推進能源領域專項監管,讓監管真正‘長牙帶刺’”,不排除要在降低非技術成本方面加大監管力度,讓有實力的開發商充分發揮自身開發能力、融資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優勢,更大程度地提高項目競爭力,進而降低全社會用能成本。
二、設備采購環節
隨著風機大型化的發展,近年來風機產品的競爭在很多時候都體現了不同層面的“卷”,歸根結底是創新不足導致的低水平競爭,卷投資、卷機型、卷價格、卷成交條件,最終出現了一些由于質量底線失守導致的惡性事故[5]。
對此,會議明確提出“加快構建適應新型能源體系的體制機制,初步建成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可以推測在降低非技術成本的同時,國家會充分利用競配規則+電力交易規則,在引導新能源建設的同時,不斷拉齊或降低新增項目的電價水平,最終實現新增項目的市場化配置。
這就會使得開發商會更傾向于選擇性價比更高(質量高、性能高、價格有競爭力)的風機產品,選擇更有開發價值的項目,而無需被其他非技術因素所干擾,遠離“惡意競爭”的惡果。風機制造商則需要不斷提高自身設計、制造和服務能力,回歸主業,避免低水平競爭。
三、電力交易環節
在前面兩個環節實現充分的市場化競爭之后,項目的度電成本自然會有更好的表現,但電力的實時價值并不能完全通過度電成本或者競配電價所體現。因為從電力交易層面看,電價在不同的空間和時間都會有不同的體現(操作層面是分時電價[6]),因此必須有相應的機制來確保維持這種實時的競爭。
隨著近期多個地區都發布了2025年新能源項目入市規則[7],而市場化交易的最大風險就在于分時電價一定會導致最終售電收益與預期不符,尤其在新能源同時率很高的區域,這種情況會更明顯。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采用差價合約[8]的方式,一方面鼓勵新能源項目在電力交易環節充分競爭,另一方面對電價波動導致的收益風險進行補償(多退少補)。這里面就有個問題,是不是可以一直報低電價確保銷售,回頭再根據差價合約要回補償,好像也符合規則,但其實這樣的操作方式是不利于市場競爭的,因為它傷害了其他遵守規則的廠商的利益,進而也傷害了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會議提出的推動“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落到執行層面,會更加考驗開發商的開發/融資/建設能力、風機制造商的技術創新/智能制造能力,以及運營商的電價預測能力。
因為社會主義是奮斗出來的,不能靠投機取巧套利而來。
[1]風電內卷?中央會議引領新思路,風電峰觀察,2024-12-18
[2]國發[2014]20號,2014-7-8
[3]競爭性配置時代 風電非技術成本如何降低,周曉蘭,能源新媒,2019-3-1
[4]無關風速電量擔保的“死亡螺旋”,風電峰觀察,2024-12-4
[5]倒了哪/那么多塔,究竟什么原因,風電峰觀察,2024-11-13
[6]現貨分時電價、零售分時電價與到戶分時電價,黃師傅說電,2024-12-23
[7]10地區2025年新能源項目入市規則匯總,王淑娟,智匯光伏,2024-12-16
[8]新能源以差價合約方式參與電力市場的思考,時璟麗,電聯新媒,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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